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如下:
1、產(chǎn)生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產(chǎn)生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和脅迫等;而無效合同產(chǎn)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虛假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2、認定程序不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程序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啟動;而無效合同可以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主動確認無效。
3、法律效力不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有效。
4、法律責任不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取決于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5、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超過期限就喪失了撤銷權,合同仍然有效;而無效合同在任何時候都是無效的。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合同的某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后,與解決爭議方法相關的條款仍然有效,例如關于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條款,這些屬于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應返還根據(jù)該合同獲得的財產(chǎn);如果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則應進行折價補償。如有一方有過錯,應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則通過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集體或第三人。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